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时间: 2009-08-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5年11月18日正式签署,将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智利的《协定》项下的产品(见附件)享受智利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

凡办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望各出口企业积极申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充分利用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贸易政策,使我国出口至智利的《协定》项下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附件:智利的《协定》项下降税产品清单(200611611594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