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5年11月18日正式签署,将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智利的《协定》项下的产品(见附件)享受智利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
凡办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望各出口企业积极申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充分利用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贸易政策,使我国出口至智利的《协定》项下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附件:智利的《协定》项下降税产品清单(
200611611594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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