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0日,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全面实施,泰国、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6个国家开始执行,菲律宾也已于2006年4月开始执行,老挝、越南和柬埔寨的产品范围限定在早期收获范围内。
近日,越南完成国内程序,越南财政部颁布了决议,并公布了2006年越南减税产品清单及关税税率,自即日起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越南的列入降税产品清单(见附件)的产品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
经香港、澳门转口至越南的产品,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后,申请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希望各出口企业积极申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充分利用区域关税优惠贸易政策,使我国出口至越南的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附件:越南的列入降税产品清单(附件1(
2006116115147.pdf)
、附件2(
2006116115252.pdf)、附件3(
2006116115354.pdf)、附件4(
20061161154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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