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协定》)规定,自2005年7月20日起,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全面实施。因菲律宾未完成国内审批手续,暂未执行《货物贸易协定》。
目前,菲律宾驻华使馆致函商务部,菲方已完成国内审批手续,自2006年4月21日起对原产于中国和菲律宾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自2006年4月21日起对出口菲律宾的列入降税产品清单的产品(见附件)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
经香港、澳门转口至菲律宾的产品,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后,申请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希望各出口企业积极申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充分利用区域关税优惠贸易政策,使我国出口至菲律宾的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附件:菲律宾的列入降税产品清单(附件1(
2006116114354.rar)、附件2(
20061113150318.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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