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进口废物原料收用货单位:
为保护我国环境,提高进口废物原料质量,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于
为避免2007年9月1日后未取得登记的国内收货人进口的废物原料不能正常报检及通关,请各有关单位及时按公告要求,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公告内容及登记申请书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qisiq.gov.cn/)进行查阅和下载。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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