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时间: 2008-10-16

各进口废物原料收用货单位:

为保护我国环境,提高进口废物原料质量,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314发布了《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公告决定自200741,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登记申请。自20079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为避免200791日后未取得登记的国内收货人进口的废物原料不能正常报检及通关,请各有关单位及时按公告要求,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公告内容及登记申请书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qisiq.gov.cn/进行查阅和下载。

 

                   00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