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贸企业:
根据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协定》)规定,自2005年7月20日起,除2004年根据HS第1-8章早期收获方案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中国和东盟将正式按照《货物贸易协定》规定的时间表,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至2010年,中国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6个东盟老成员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见附件1),建成自由贸易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4个东盟新成员将享受5年的过渡期,至2015年与中国实现自由贸易。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5年7月2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方案项下即HS第1-8章的产品,并入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继续执行。
希望我省外贸企业抓住契机,充分享受该优惠关税待遇,扩大对东盟的出口。详情请到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检务处原产地证签证窗口咨询。
咨询电话:0871-4631115。特此通知。
附件1 : 东盟成员国(泰国、缅甸、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产品降税清单(完整清单:请点击下载此压缩包文件
2005827122206.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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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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