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互联网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时间: 2009-03-12

 
 
关于印发《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互联网网站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互联网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3月5日局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互联网
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云南局”)互联网网站(以下称“网站”)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网站运行安全可靠,充分发挥网站在促进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云南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云南局系统网站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以及信息的采集、报送、审批和发布流程的管理。
第三条  云南局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注册域名为“www.ynciq.gov.cn”(中文域名为: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om),是云南局系统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是云南局系统实施电子政务、加强对外服务、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手段,是云南局系统面向社会、面向世界的重要窗口和宣传阵地。
第四条  云南局网站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和要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展示云南局系统的工作,为社会大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推动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政务、活动信息的电子化、规范化和及时化,促进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和云南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网站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云南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网站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安全运行等工作。
第六条  网站建设和管理遵循“总体规划、统一布局、分工负责”的原则;网站信息安全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云南局网站的使用管理和信息维护,并提出网站版面和栏目设计更新需求,负责提出网页形式的结构调整需求及网站的后台管理要求;科技处负责网站设备的日常维护,不断加强网络安全措施,密切监督网站的运行状况,确保网站安全正常运行。并负责页面改版、栏目设定的技术实施工作。各栏目的责任单位(分工见附件1)负责相应栏目信息的收集、报批、发布、更新等工作。
第八条  本网站的所有上网信息均可通过网站后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传递、审批和发布。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可直接在云南局网站上建立子网站,并自行负责本机构网站(网页)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的采集、报批与发布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及栏目分工,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云南检验检疫系统的工作和业务情况,增强信息宣传的时效性和服务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及时做好相应栏目所需信息的采集、报批和发布工作(报批流程见附件2)。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拟上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安全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呈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发布。
属于新闻、工作动态类的宣传信息要及时报送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发布。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自行采集并在本机构网站(网页)上发布的信息,由各分支机构自行负责采集、审批和发布。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需发布在云南局网站首页上的信息,应根据信息所属类别报经云南局网站相应栏目管理部门审核,并呈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发布(可用电子审批方式)。
 
第四章  信息的管理和保密
 
第十四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网站内容应当以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信息为主,健康向上,准确可靠,安全规范。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侵犯知识产权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质检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网站外部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保密内容的资料,因邮箱帐号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邮箱使用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为鼓励各处室重视网站建设工作,经“领导小组”考核,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表彰:
(一)开展电子政务和公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二)报送信息及时准确,页面制作新颖美观,提供信息量大质优,宣传、服务效果良好的;
(三)面向社会提供网上服务,有较高的知名度,网页内容实时性强,并产生显著的宣传效果,社会评价较好,点击率高的;
(四)对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且被采纳实施,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十八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未指定专门人员或虽指定专门人员但未尽职责的;
(二)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的;
(三)不按要求流程报批发布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影响云南局及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