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贸易进出境水果蔬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时间: 2009-03-11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贸易进出境水果蔬菜
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
按照总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通〔2009〕36号)的要求,结合云南省边境线长、口岸多,进出境货物批次多、批量小、疫情复杂的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边境贸易进出境水果蔬菜的检验检疫工作和有效解决边贸口岸报检难的问题,促进云南省边境果蔬贸易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出境水果蔬菜检验检疫工作
边境水果蔬菜贸易在我省与周边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中地位举足轻重,同时,水果和蔬菜上极易携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直接与国家的农林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的健康利益息息相关。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进出境水果蔬菜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构筑“3+1”疫情疫病防线的工作思路,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从严治检,避免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证进出境水果蔬菜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二、开展风险分析,实施分类管理,有效查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水果蔬菜在开展风险分析工作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有效查验制度,重点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查验。有国家间双边检验检疫议定书的,要严格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查验。
三、加强检验检疫,确保进境水果蔬菜的质量安全
(一)检疫审批。边境小额贸易在签订进境水果和蔬菜(指番茄、茄子和辣椒)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检疫许可证》后方能进口。
(二)备案登记。从事进境水果和蔬菜加工、存放业务的单位应当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经检验检疫机关验收存放、加工场所合格颁发备案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进口水果蔬菜业务。进境水果和蔬菜加工存放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足够的独立存放空间;
2.具备保质、保鲜的必要设施;
3.符合检疫、防疫要求;
4.具备除害处理条件。
(三)边民互市的进口水果和蔬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限制在当地使用、销售,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检验检疫人员定期到进境水果蔬菜加工、存放单位进行疫情调查,指导其病虫害的防治,并对进境水果蔬菜的加工、存放条件实施监督检查,严防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蔓延。对发现问题的企业,令其限期整改并跟踪监督检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
四、提高把关效能,促进边贸水果蔬菜出口
(一)注册登记。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水果应来自经注册登记的出口水果包装厂和果园,出口蔬菜应来自经卫生注册登记的加工厂,国家有明文规定需实施种植基地备案的,还需按要求进行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
(二)原产地检验检疫。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水果蔬菜原则上应当在其包装厂(加工厂)所在地检验,在口岸进行现场检疫和查验。
(三)为方便边境小额贸易通关,促进边境贸易发展,云南检验检疫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具体制订和调整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水果蔬菜范围,并报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边民互市贸易出口水果蔬菜未来自备案基地、包装厂(加工厂)或未附有原产地证单的,应主动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五)监督管理。出口水果和蔬菜包装厂(加工厂)及种植基地在边贸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总局91号令《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要求》及种植基地备案的相关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出口水果和蔬菜加工厂及种植基地不在边贸口岸的,边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与包装厂(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交流,建立有效的出口水果蔬菜质量安全追溯机制,确保我出口蔬菜水果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促进果蔬产品顺利出口。
五、实施有效的检验检疫处理
经检测发现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进口水果蔬菜一律作销毁或退回处理,出口产品不许出境。
发现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按照相关规定对该批水果蔬菜进行销毁、退回或有效的除害处理,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进口水果蔬菜一律作销毁或退回处理,出口产品不许出境。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检疫除害处理的有效监管,并对除害处理效果进行验证,确保既杀灭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又不影响产品质量。
六、提高疫情检出率,按计划实施出口产品农残监控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进出境水果蔬菜的疫情检出率,并严格按程序执行出口相关产品的农残监控计划,积累第一手资料,作为今后实施检验检疫管理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沟通与配合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及产地局的沟通联系,协调合作,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的进出。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植检处。
 
 
 
 
                     二 ○○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