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处理的方式和程序

来源: 技术服务部时间: 2010-04-26

(一)检疫处理的方式
1、除害:通过物理、化学和其他方法杀灭有害生物,包括熏蒸、消毒、高温、低温辐照等。
2、扑杀: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依照法律规定,用不放血的方法进行宰杀,消灭传染源。
3、销毁:即用化学处理、焚烧、深埋或其他有效方法,彻底消灭病原体及其载体。
4、退回:对尚未卸离运输工具的不合格检疫物,可用原运输工具退回输出国;对已卸离运输工具的不合格检疫物,在不扩大传染的前提下,由原入境口岸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下退回输出国。
5、截留:对旅客携带的检疫物,经现场检疫认为需要除害或销毁的,签发《出人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作为检疫处理的辅助手段。
封存:对需进行检疫处理的检疫物,应及时予以封存,防止疫情扩散,也是检疫处理的辅助手段。
此外,还有“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处理方式。
(二)检疫处理的程序
检疫处理的程序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对不合格的检疫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处理。检疫处理必须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检疫处理后,货主可根据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有关对外索赔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