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处理的原则

来源: 技术服务部时间: 2010-04-26

检疫处理总的原则是:在保证动(植)物病虫害不传入或传出国境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尽量减少经济损失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能作除害灭病处理的,尽可能不进行销毁。无法进行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效的,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做扑杀、销毁或者退回处理,作出扑杀、销毁处理决定后,要尽快实施,以免疫病进一步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