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和外贸经营单位,无论是在省内或省外采购出口包装时,均应首先向获得出口包装生产资质的厂家采购,并要求包装容器生产厂提供经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并核对单证内容与所采购的包装容器是否相符。
2、在省外采购的出口包装,若未取得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则回到省内使用时,检验检疫部门不接受其包装报检申请和进行检验鉴定。
版权所有: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429号 邮编:650228 电话:(0871)4631119
ICP备案编号:滇ICP备05003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