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

来源: 化矿处时间: 2009-10-28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第91号公告),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自2009年9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