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植物检验检疫
云南局进境植物检疫审批初审工作程序
1.申请
1.1申请单位资格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
申请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证》。
1.2审核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向省局“行政许可窗口”提交有关审核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包括: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首次办理检疫审批需提供进境货物使用地所在地直属局出具的货物生产、加工、存放条件的考核报告。
3)同一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时,应附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4)首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的,申请单位需提供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等的有关说明材料,并由国外供货商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惠新里241号,邮政编码:100029,单位名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动植物检疫研究所,联系电话:010-64943056、010-64912749)提供1.5-2公斤检测样品,样品进境应先办理样品的特许审批手续。申请单位应在申请时注明已送样检测。
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应向受理机构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
5)进口粮谷类、大豆、木薯类、植物源性饲料的,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供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等能力情况的考核报告。
进口小麦、玉米,申请单位还需向受理机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
6)境外罂粟替代种植项下返销农产品应提交省商务厅《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国内产品进口批准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7)办理特许审批的申请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方式、进境后的防疫管理措施以及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另外还应提供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8)申请进口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初审时应交验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9)办理退运货物的,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供货物退运情况说明、货物出境时的相关单证(如通关单、检疫证书、报关单等),以及与外方的退运协议等。
2直属局受理及初审
2.1受理
2.2初审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3 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4. 直属局出证
受理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出具证书,加盖审批专用章后发放给申请人。
5. 备案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
6. 使用
6.1 申请单位在货物进境时凭审批单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
6.2 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的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人可直接到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和报检手续。
6.3 进口转基因产品的,应在报检时提交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7. 重新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
1)变更入境货物种类或超过许可数量的5%以上的,粮食和饲料数量超过10%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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