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植物检验检疫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办事程序
一、 申请单位将准备申报备案的蔬菜种植基地的基本情况
与《关于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811号)中有关备案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比较,符合要求的向蔬菜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待条件具备后申报。
二、 符合备案要求的,填写《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
表》(一式二份),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收购加工企业及蔬菜种植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收购加工企业和蔬菜种植企业的中英文名称、地址。
(二)收购加工企业的检验检疫卫生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合法管理基地的有效证明文件(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的复印件)。
(四)蔬菜基地经营者、场长、植保员的身份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基地照片。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
(六)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
(七)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
(八)蔬菜种植企业与收购加工企业有合作协议的,需要提供双方的合作协议书。
(九)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后,等待检验检疫机构评审组安排时间评审。
四、评审组到基地进行评审。
五、评审合格的,准予进行备案登记。
六、评审不合格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准予备案登记;整改不合格的,不予登记。
以下是引用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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