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128号令,以下简称128号令)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省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我局将每年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许可等工作,现将2010年度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128号令要求的所有条件。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除满足128号令对分公司的所有要求外,还应获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二、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住所地在昆明、怒江、丽江、香格里拉以及住所地无检验检疫机构的,直接向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三、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实行网上申请、书面确认的方式,请各申请人于2010年6月10日-7月20日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网上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及所需材料。
四、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
(一)、《出入境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应利用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系统打印《出入境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不得自行编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四)、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和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六)、申请人与其拟任报检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七)、《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申请人为每个报检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八)、申请人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规定;
(九)、申请人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十)、申请人拟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区域的书面说明。
非独立法人分公司除提供营业执照外,还应获得其总公司的授权书及其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供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