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的要求,自
其他未尽事宜可致电4631115,或到我局报检大厅原产地证窗口咨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1)的规定执行,划分方法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附件2)相关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二、申请认定程序:
已在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新申请备案申办一般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如果符合“一”认定标准的,可向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一)备案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型企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3);
2. 工商营业执照;
3. 申请小型企业认定的,提交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
4. 申请微型企业认定的,提交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或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
(二)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核无异议的,认定该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并出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回执》;不予认定的,出具《小型微型企业不予认定告知书》。
(三)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为获得认定的当年度。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四)跨年度重新认定。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资格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在2012至2014年期间,应当在每年首次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同时,向原认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小型微型企业重新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