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的通知

来源: 检务处时间: 2012-01-04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的要求,自20121120141231,将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各企业需预先向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后,方可获得免征。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程序,详见如下。

其他未尽事宜可致电4631115,或到我局报检大厅原产地证窗口咨询。

              

  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程序

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1)的规定执行,划分方法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附件2)相关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二、申请认定程序:

已在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新申请备案申办一般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如果符合“一”认定标准的,可向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一)备案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型企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3);

2. 工商营业执照;

3. 申请小型企业认定的,提交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

4. 申请微型企业认定的,提交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或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

(二)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核无异议的,认定该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并出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回执》;不予认定的,出具《小型微型企业不予认定告知书》。

(三)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为获得认定的当年度。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四)跨年度重新认定。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资格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在20122014年期间,应当在每年首次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同时,向原认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小型微型企业重新认定申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