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出口花卉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时间: 2009-04-13

 
 
 
各出口种苗、花卉企业:
    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企业的不懈努力,我省出口花卉质量有了整体提高。为了进一步扩大出口,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加快通关速度,现将有关出口切花和种苗的检验检疫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双边协议、进口国检验检疫规定和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疫,请各企业报检时,标明证书类别,如《植检证书》、《熏蒸证书》、《货物通关单》等。需要《植检证书》的,应不带有进口国家关注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原则上不带有一般性害虫;需要《熏蒸证书》的,应按照熏蒸操作程序,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除害处理。
二、凡出口的植物种苗和花卉,需来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合格的企业、加工厂和种植基地,原则上不得从市场上采购种苗和花卉出口。
三、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疫时,将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法规、以及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贸易合同进行检疫,经检疫发现有进口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必须进行再加工和除害处理。
四、凡出口的植物种苗和花卉,进口国有明确检疫除害要求的,根据进口国的要求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出具相关证书。进口国没有检疫除害处理要求的,我局不再对植物种苗和花卉做检疫除害处理,也不出具相关证书。企业可自愿选择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除害处理方式。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不予出口。
五、继续实施出口花卉检验检疫的分类管理。根据花卉企业的类别,一类企业的产品以自检为主,检验检疫机构抽检30%以内,二类企业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抽检60%-80%,三类企业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抽查100%。请各出口种苗花卉企业加强对协检员、植保员和熏蒸员的管理,严格控制病虫害的发生,保证出口花卉质量。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检处联系。
   联系人:陈建涛  0871-4571404
 
                         二○○九 年四月十日